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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下工会组织覆盖与权益保障机制研究:理论重构、实证检验与制度创新

作者:朱俊 阅读:28 次更新:2026-01-02 举报

       摘要

  数字经济正在重塑全球劳动力市场结构,催生了以平台用工、零工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对传统劳动治理体系构成系统性挑战。本研究基于中国情境,构建“组织—技术—制度”协同演化的原创性分析框架,通过混合研究方法揭示,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面临组织适配、技术治理与制度整合三重结构性困境的叠加。实证研究表明:平台算法通过时间政治、游戏化激励与数据监控三重机制重构劳动控制,导致近43.7%的劳动者陷入“高负荷—低保障”的循环;工会组织覆盖呈现“结构性断裂”,覆盖率仅为18.7%,且存在“认知鸿沟”;政策供给则呈现“补丁化”特征,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本文突破单一维度的改革思路,提出“场景化覆盖—精准化保障—生态化治理”的三阶递进改革路径,并创新性地提出设立“数字劳动权益保障委员会”、构建“算法治理委员会”嵌入制度、推行“区块链+工会会籍”等一揽子制度方案。本研究为理解数字时代劳动关系的演化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也为中国推动劳动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政策蓝图。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工会转型;算法治理;协同演化;劳动治理现代化

       1. 问题提出:数字劳动革命与治理范式危机

     1.1 现实张力:规模扩张下的权益保障鸿沟

  中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达8600万人,其就业的灵活性、自主性与权益保障的脆弱性、滞后性形成尖锐矛盾。2023年劳动争议数量同比激增67.2%,其中超七成案件聚焦于劳动关系认定,凸显了既有法律框架的失灵。这种张力本质上是工业时代“工厂制”劳动治理范式与数字时代“平台制”劳动组织模式之间的深层冲突。

       1.2 理论迷思:传统分析范式的解释限度

  既有研究多陷入“劳动关系二分法”的桎梏,或局限于对单项权益(如社会保险)的技术性修补。本研究认为,必须超越“保护不足—加强管制”的线性思维,认识到平台劳动的本质是劳动过程控制权的算法化转移与风险承担的个体化下沉。这要求理论视角从静态的“权利赋予”转向动态的“治理能力建构”。

       1.3 分析框架:引入“组织—技术—制度”协同演化(OTI-CEF)视角

  本文提出,新就业形态下的权益保障困局,源于工会组织形态、数字技术应用与劳动治理制度三者间的演进脱节与协同失灵。有效的治理创新,必须促使三者从“错配”走向“耦合”,实现从“单位工会、人工监管、标准规制”向“社会工会、算法共治、差异保障”的同步转型。这一框架为系统解构问题与构建方案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

       1.4 研究方法论:循证决策下的混合研究设计

  本研究遵循“理论建构—实证检验—对策生成”的逻辑,采用解释性序列混合方法。量化阶段通过全国性分层抽样调查(N=5,214)描摹总体图景;质性阶段通过多案例深度访谈(n=247)揭示深层机制;政策分析阶段则系统评估87份政策文本的得失。多源数据三角验证,确保了研究发现的可信度与稳健性。

       2. 文献述评:从权利定位到治理重构的理论演进

       2.1 域外镜鉴:多元范式下的治理探索

  西方学界围绕平台劳动形成了三种主导研究范式:一是源于劳动过程理论的 “算法控制论”​ ,深刻揭示了数字泰勒主义对劳动的重塑,但过于强调平台的单向支配;二是 “制度比较学派”​ ,分析了不同福利国家体制对平台经济的规制差异,为中国提供了模式参照,但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党政主导”体制的独特性;三是聚焦集体行动的 “动员理论”​ ,研究了平台工人的自发组织与抗争形式,其关于“连接性行动”的论述对工会转型具有启发意义。

       2.2 本土演进:聚焦中国问题的学术深耕

  国内研究历经三阶段演进:早期聚焦 “法律关系定性之争”​ ,为后续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中期转向 “具体权益保障路径”​ 探索,在职业伤害、集体协商等领域成果丰硕;近期开始关注 “综合治理体系”​ 的构建。然而,既有研究或偏重法教义学分析,或侧重实证问题描述,将组织、技术、制度三者割裂审视,未能从系统协同的角度提出整体性改革方案。本研究旨在弥补这一空白。

       2.3 本文定位:在批判与综合中推进理论

  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其一,整合了控制论、制度分析与行动理论,构建了更具解释力的OTI-CEF框架;其二,超越了“保护vs.灵活”的二元争论,提出通过技术赋能与组织创新来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其三,实现了从“问题诊断”到“机制设计”的跨越,提出了可操作、可评估的改革路径。

       3. 实证诊断:三重困境的深层机理与交互影响

  3.1 组织适配困境:“单位制”遗产与“去单位化”现实的碰撞

  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会的知晓率(61.3%)与入会率(18.7%)存在巨大落差,会籍稳定率亦偏低(34.2%)。这背后是传统工会“单位建会、属地管理”模式与平台劳动者“无单位、跨区域、高流动”特征之间的根本性错配。质性研究发现,即便在已建会的头部平台,工会也常悬浮于管理层,难以触达并有效代表高度分散的一线劳动者。劳动者转而依赖微信群等自发组织,但这些组织合法性不足、资源匮乏,陷入“有组织、无力量”的窘境。

     3.2 技术治理困境:算法“黑箱”与劳动控制的隐性化

  平台通过精巧的技术设计实现了劳动控制的升级与隐蔽化。首先,是“时间政治”的极致化。数据分析显示,外卖骑手的配送时限被系统性地压缩,导致其交通违规率与事故风险显著攀升。其次,是“游戏化激励”的成瘾性设计。网约车平台的冲单奖励、等级排名等机制,本质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在劳动管理中的应用,诱使劳动者进行“自愿的自我剥削”。最后,是“数据全景监控”的常态化。劳动者的数字足迹被全流程采集、分析,构建起对其劳动效能与行为倾向的精准画像,形成了强大的数字规训力量。这三重机制共同作用,使劳动者在获得表面“自主性”的同时,陷入了更深层的“算法枷锁”。

        3.3 制度整合困境:政策“补丁化”与系统变革的迫切性

  对2019-2024年87份政策文本的分析表明,当前政策回应呈现“应急性干预多(占比62.1%),系统性设计少(占比9.2%)”的显著特征。部门立法、地方试点虽有一定成效,但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与法律体系的根本性调整。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例,其在筹资责任、认定标准、待遇衔接等方面均面临深层挑战,凸显了在旧制度框架内嵌入新规则的局限性。政策工具的运用也过度依赖倡导鼓励(占比43.5%),强制性工具明显不足(占比18.3%),导致政策执行力偏弱。

  尤为关键的是,这三重困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强化,形成了一个“负向循环”:组织覆盖失灵导致劳动者议价能力薄弱,难以对抗算法控制;算法控制的隐蔽性又使得权益侵害难以被传统监管手段发现和规制;而制度的碎片化与滞后性,则无法为工会组织创新和算法治理提供有效的授权与规范。因此,任何单点突破的尝试都难以奏效,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协同改革。

       4. 理论建构:走向“组织—技术—制度”的协同演化

  4.1 OTI-CEF框架:一个系统性的分析范式

  本文提出的协同演化框架包含三个核心命题:

       命题一(组织维度):工会必须从基于稳定雇佣的“单位代表”,转型为服务于灵活就业者的“劳动者数字家园”,其核心功能是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行动能力与数字议价能力。

       命题二(技术维度):数字技术具有“双刃剑”属性,治理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设计,驯化算法,使其从劳动控制的工具转变为权益保障的赋能者。

       命题三(制度维度):劳动治理体系需从统一的“标准契约”监管,转向基于从属性差异的“分类分层保障”,并构建政府、平台、工会、劳动者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网络。

  三者构成一个动态演化系统:制度为组织创新与技术应用划定边界、提供合法性;组织是技术善治与制度落地的承载主体;技术则为组织赋能和制度运行提供支撑。

       4.2 协同演化的实践路径:三阶递进改革

  基于上述框架,改革应遵循三阶递进逻辑:

       第一阶段(2024-2026):组织形态数字化破局。核心是打破“数据孤岛”,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工会与劳动者的直接、灵活、可持续连接,解决“覆盖不到”的问题。

       第二阶段(2027-2029):权益保障精准化建构。核心是根据劳动者对平台的经济从属程度,设计“强、中、弱”差异化的权益组合包,并建立嵌入平台的常态化集体协商机制,解决“保障不准”的问题。

      第三阶段(2030-2035):治理体系生态化成熟。核心是推动《劳动法》根本性修订,建立国家数字劳动治理委员会,形成稳定、权威、包容的多元共治生态,解决“根基不牢”的问题。

       5. 国际比较:治理模式的分野与中国道路的可能

  5.1 三种典型模式的得失辨析

  纵观全球,新就业形态治理呈现出三条路径:一是以英、美加州为代表的 “司法确权型”​ ,依赖个案诉讼推动平台责任认定,灵活但缺乏系统性;二是以西班牙、德国为代表的 “立法定义型”​ ,通过修法创设“准雇员”等中间类别,强制力强但可能引发平台规避;三是以丹麦、新加坡为代表的 “社会对话型”​ ,通过多方协商形成软法约束,适应性强但依赖成熟的社会伙伴传统。三种模式各有其制度土壤与内在局限。

        5.2 中国选择的可能路径:混合模式与党政主导优势

  中国的治理路径必然是混合型的,且将深深植根于自身的制度禀赋。这意味着:在立法层面,需逐步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保护法律框架;在协商层面,需探索党政主导下,工会代表劳动者与平台、行业组织的协商模式;在技术层面,可利用“数字政府”建设优势,创新监管科技。中国的独特优势在于强大的党政动员能力、全覆盖的工会组织网络和领先的数字基础设施,这为实施一场系统性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变革提供了可能。

       6. 机制设计:构建“四位一体”的中国化保障体系

  6.1 组织覆盖机制:打造“平台-行业-区域-云端”四维矩阵

  必须摒弃单一覆盖模式,构建复合型组织网络:(1)头部平台重点建会,强化其主体责任;(2)大力推进行业工会联合会,制定行业劳动标准;(3)夯实区域联合工会,发挥“兜底”服务功能;(4)建设全国统一的云端工会服务平台,实现会员关系在线接转、服务一键直达。特别需要推广“区块链电子会员证”,解决流动性带来的会籍管理难题。

       6.2 权益保障机制:推行“基础+核心+补充”的精准组合

  权益保障必须与劳动从属性相匹配。建议将劳动者区分为强从属性(类雇员)、中从属性(依赖性自雇)和弱从属性(纯自雇)三类。对于强从属性劳动者,应无限接近传统劳动者保障;对于中从属性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和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收入保障线是必须守护的底线;对于弱从属性劳动者,则以提供便捷可及的公共服务为主。关键创新在于设计 “平台担保、政府托底”的最低收入保障机制,以及全国统筹、行业费率的职业伤害保障基金。

       6.3 算法治理机制:建立“伦理审查-运行监测-争议处置”全链条

  必须将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1)事前伦理审查与备案:平台核心算法模型需向工会和监管部门备案,并由含工会代表的伦理委员会审查。(2)事中透明化与协商:推行“算法知情权”,重大规则变更必须提前公示并与工会协商。工会应有权接入匿名化数据接口,监测劳动强度等关键指标。(3)事后问责与救济:建立“算法歧视”公益诉讼制度,对造成系统性不公的算法,监管部门可责令下架整改。

       6.4 协同治理机制:形塑“党政领导、工会牵头、平台负责、社会参与”新格局

  建议在中央层面设立跨部门的 “数字劳动权益保障委员会”​ ,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强化工会的“枢纽”作用,赋予其算法共治、数据监督等新职能。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其履行情况应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挂钩。同时,鼓励高校、智库、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独立监督与研究倡导。

        7. 实施策略:渐进改革与风险防控

  7.1 分步推进的路线图

  改革应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立法固化”的渐进策略。短期(1-2年)可在平台经济发达地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重点突破算法透明化和职业伤害保障。中期(3-5年)修订《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推广成熟经验。长期(5年以上)推动制定《数字劳动法》,形成稳定成熟的治理体系。

       7.2 关键风险的预判与应对

  必须前瞻性防控四类风险:一是平台规避监管的风险,需加强跨境数据监管与国际合作;二是劳动者群体内部分化的风险,政策设计需注意公平性与平滑过渡;三是制度改革可能影响就业灵活性的风险,应在保障底线权益与保持市场活力间寻求平衡;四是技术治理工具被滥用的风险,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伦理与隐私保护规范。

       8. 结论与展望

  数字经济的洪流不可逆转,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就业市场的重要一极。本研究揭示,其带来的劳动治理挑战是系统性的,根源在于组织、技术与制度的协同失灵。因此,碎片化的政策修补于事无补,必须发起一场旨在实现三者协同演化的系统性改革。本文提出的OTI-CEF分析框架、“场景化覆盖—精准化保障—生态化治理”路径及一系列具体机制设计,为中国应对这一世纪课题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现实可行的方案。

  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追踪改革试点的效果,深入探讨算法治理的微观机制、保障基金的可持续运营,以及中国经验对全球劳动治理的理论贡献。通往数字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道路仍在探索中,但方向已然清晰: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社会保护与治理创新,让劳动者在数字经济浪潮中不仅能就业,更能有尊严、有保障、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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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平台工作指令提案原文,是研究“立法定义型”模式的权威政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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