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康和阿莲
阿康和阿莲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题记
一个多月来,在我早上漫步经过的路段,每天总看到一男一女在一起清扫马路,男的带着一部摩托车,在前面扫一小路段后再移到另一小路段,女的则在后面逐一用铲子把男子清扫堆积的垃圾倒到三轮垃圾车里......
男的我认识,他是县直某事业单位的干部阿康——早些年,我多次被县委、县政府抽调到临时性机构工作,因为都被安排在宣传组,因而经常下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采访,收集素材,编印简报,因此认识县直单位很多人,阿康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我每次漫步路过,阿康都正忙着清扫,我们只是互道一声“早!”,然后互相点头致意。因为那个女的平时也清扫这个路段,其实我们早就面熟了,只是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我不敢贸然打招呼而已。
“阿康,你今年得退休啦?”一天早上,见到阿康他们两人正坐在路边小憩,我便停下来和他打招呼,“这位是弟妹吧?”
那女的约莫四十八九岁,听我这么一问,她恭敬地抢着回答说:“嗯,我叫阿莲。我平时经常见到阿哥您漫步。”
准确地说,阿莲是阿康的第二个老婆了。出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来自农村的干部职工,大多是单职工家庭,男的在单位上班,女的独自在乡下做农活——特别是事业单位管理岗的普通干部,工资普遍不高,靠一个人的收入要供养四五个人,在城里很难养家糊口。阿康就是这样的家庭。
据说阿康的第一个老婆,也和阿康是本村人,生了一个女孩后,因为一方面要照顾小孩和家公家婆,一方面还要种一亩多的农田和三亩山地,非常辛苦,久而久之,他的老婆渐渐吃不消,于是与阿康和家人不辞而别,跟着一个丧偶的外地老板远走高飞了。这是我最初听到的关于阿康的家庭状况。
阿康在单位是一个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干部,深得领导和干部职工们的好评,这是我和阿康的共同朋友阿华告诉我的。
阿康的人缘很好,我还好几次在阿华或其他朋友的私宴上和他在一起吃过饭,彼此熟悉。
我从朋友阿华那里还得知,阿康和阿莲同在一个村,两个屯相隔只有五六公里,阿康从县城回家还要经过阿莲那个屯子。而阿莲也曾经嫁过一回,因为男方看到阿莲嫁过来好几年都没有生育,男方便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了。
在阿莲她们那个地方,没有生育的女人是不受人待见的,阿莲便一直没有再嫁。后来,阿康找人托媒,向阿莲求婚,条件是跟他到县城做个全职,在家照顾好老人,做好家务,疼爱小孩就知足了。
原先听到阿康老婆离阿康而去的消息,因为“同病相怜”,阿莲心里也有一些恻隐之心,况且阿莲对阿康的为人也是知根知底,也就爽快地答应了。
嫁给阿康后,阿莲一心一意照顾好老人,视阿康前妻生的小孩如己出,把家收拾得井井有条,可谓是一个贤妻良母,阿康打心眼里非常高兴。
更让阿康惊喜的是,两人结婚一年多后,阿莲竟给阿康生了一个胖小子——原来,不育是阿莲前夫的问题,因为阿莲的前夫再娶后也没有生育。
“老哥,我们认识这么久,您对我的家庭可能有一定的了解,是我违反了初衷,让阿莲吃苦了!”阿康望着阿莲,愧疚地说。
“看到孩子们一天天长大,读了初中读高中,以后还要读大学,公公婆婆年纪也越来越大,身体也不如从前,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光靠你一个人怎么行呢?!”阿莲有些娇嗔地对阿康说。
原来,阿莲看到家庭的困难,结婚几年后便提出让阿康帮她找工做,以此增加家庭收入,减轻阿康的家庭重担。阿康想起自己当初求婚时提出的条件,原先说什么也不依,总以阿莲文化不高难以找到工作为由搪塞。
但是,阿莲总是不停地软缠硬磨,后来阿康经不住就帮他找到现在这份清洁工。
“阿康退休后,见我一个人太辛苦,就每天帮我一起清扫。”阿莲含着感激解释似地对我说,“我比阿康年轻好几岁,平时做农活也习惯了,这点苦算不了什么,倒是阿康,从小学一直读到中专,毕业后就参加了工作,没有做过农活,退休后本来应该休息,现在却一起出来帮我做事,难为他了。”
“一个人要清扫多长的路段?每天要扫几次呢?”我于是问。
“一个人负责一个公里左右,像现在落叶很多,有时一天要清扫三四次。”这对于一个风雨无阻的女子来说,是多么辛苦啊!我这样想。
“看样子弟妹年纪将近50岁了吧?再坚持一两年也得退休了,退休后就可以享清福了。”我说。
“阿哥,我们哪有什么退休呢!现在环卫清洁这些工都由物业承包了,用工单位把我们当作临时工,都没有为我们办理‘五险’,能做到什么时候就看自己的身体状况了!”阿莲苦笑着对我说。
“据我所知,《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说,“国家还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许,用人单位利用人们就业困难,普遍心存‘你不做也有人做’这个心理,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不帮我们办理‘五险’吧?”
我忽然想到,不久前也有一个朋友对我说,他的一个亲戚原来也是在一个私营企业工作,但由于没有签订用工协议,更没有办理“五险”,结果企业倒闭,失业后没有办法办理“失业登记”,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到有关部门申办“公益性岗位”登记,想申请一个公益性岗位,因不符合条件也泡汤了,至今无法实现再就业。
这种用人不签订协议,不为劳动者办理“五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确不少。我这样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提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最高法表示,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我把刚刚在网上看到、收藏到手机里的这个新规,转发给了阿康,也算是对阿莲的一个安慰。
我与阿康夫妇道别后,在继续往前漫步的同时,心里这样暗暗地祈祷: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使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新规,尽快普惠到所有像阿莲一样的劳动者。
作者简介:班祖恒,男,壮族,广西田林人,广西百色市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已出版文学作品集《百叶草》、传记《弯弯的路》、小小说集《市井偶拾》、报告文学集《浪海观潮》、散文集《那人 那事 那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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