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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职级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的思考

作者:冯华 阅读:824 次更新:2022-11-14 举报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组委会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镇成人教育中心校长冯华同志:

东方诺贝尔大学品牌代言人、继承人李学平同志:

您好!

  您向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组委会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果研究文章《关于以职级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分配教师绩效工资的思考》已经收阅。非常感谢你们参加2008—2009年第四届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的评选活动。

组委会评审专家阅读了你们的报告后认为,你们身处农村教育的第一线,能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思考国家关于如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如何通过薪酬管理(工资)来激励一线教师,从而促进国家义务教育的落实。教育是立国之本,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法令。而搞好基础教育的关键是人才----教师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干部。你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想法写成文章交给赛拉组委会参加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的评选,说明你们对人力资源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你们这种身在农村基层,但心系国家大事,关心关注中国人力资源发展这个关系国家兴衰发达的大事的思想境界,令人感动。我们非常欢迎基层的广大干部和教师积极参与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活动。   

我们已经将你们的文章列入组委会的评审程序,请有关专家审阅评估,然后我们会将结果通知你们。

另外,根据组委会对申报文章的要求,也对文章的题目作了点修改,建议该为:《关于以职级为主、年度考核为辅的农村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思考》。

顺祝您们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组委会  


评审部

                              2009年2月20日

 

 

 关于以职级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农村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思考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津镇成人教育中心校长 冯  华

           东方诺贝尔大学国际品牌代言人、继承人 李学平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不久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此《指导意见》一公开,大家对如何落实好教师的绩效工资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成为议论的焦点,人们众说纷纭,各抒己见。在此,笔者也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那就是以教师职级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分配绩效工资。               

笔者之所以提出以教师职级为主、年度考核为辅分配绩效工资观点,是因为从有关教育法律中找出了两个理由依据:

一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务职级制度,为以职级为主发放绩效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一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对此作了更加具体的职级划分: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就使各级政府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了法律依据。从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教师的职称就同于公务员的职务,在职务确认时,充分考虑了任职的年限、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实际贡献等,只是分工不同。照此,公务员的职务阳光工资能按职务发放,教师的绩效工资为什么不能按职务发放!为此,过去各地也都出台或实施了教师职务工资与公务员职务工资相对应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实践证明,国家实行教师职务职级工资制度,缩小了教师与公务员之间工资的差距,提高了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调动了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水平。因此,如果完全抛开教师职务发放绩效工资是有违教育法律法规的,是不利于落实《指导意见》中关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精神要求的。

 二是教师的职务为以职级为主,加之年度考核发放绩效工资提供了评价教师绩效的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关于《考核》的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显然,这里奖惩指的就是绩效。可见,不论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还是实施奖惩(绩效工资),都必须与考核结果挂钩。这是《教师法》所规定的。而考核教师工作的评价体系,则体现了教师的德、能、勤、绩,它囊括了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部,既有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又有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如教龄、教学效果、教育教学论文、荣誉称号、工作量、班主任、教学常规,甚至还有近3--5年的考核等级等,诸种因素均列其中。仅以职级发放绩效工资,可能存在有的晋级到顶的教师出现一劳永逸、不求进取的问题,为了既尊重历史,又着眼现实,有利于激励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其趋于更客观、公正,可再加上年度考核,不妨职级占70%,年度考核占30%,以两者相加之和确定被考人员所在群体位置的绩效工资。采用此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程序简便,易于操作,只要在一年一度的考核和职务晋升中,慎重、严肃、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的做好工作,广大教师是不会多大有意见的。除此外,笔者认为很难寻出比其更有效的策略。如果只按教学成绩名次和升学率来衡量教师的绩效,那只会把教育引入歧途,重心逼向应试教育,当前实施的素质教育将前功尽弃,后果可畏,此是万万使不得的。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以教师职级为主,加之年度考核为辅发放绩效工资相对来说是比较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它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分配原则。当然,不可否认,也存在如有的人所说的职称越高,工资越高,干活越少的问题,但这仅是个别现象,不能一概而论,以偏概全。再说,有些职称高的教师,年老体弱,力不从心,活力不如过去了,这是正常规律,因为人都有兴衰时期。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有些老教师职称高,工资高,这表明他们过去工作干得好,贡献大,得到了上级的认可,他们的职称从初级到中级,再到高级,逐步走上来是不容易的,工作几十年如一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桃李满天下。从这个意义上讲,论绩效他们最大、最高。因此,他们职称高,薪水多,也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要不国家这次还给已经离退休的老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吗?这也恰好说明年轻教师大有努力发展的空间,需要一个台阶一个台阶的上,它引领大家向老教师们好好学习,发扬他们过去那种兢兢业业,勤奋向上,为党的教育事业不惜奉献的精神,努力创造条件,力争有些年轻人一样脱颖而出或正常晋级。 

总之,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关怀和体贴,是我们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福音。在此特别提出,从《指导意见》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看,并非完全是给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发放绩效工资,说明国家通过采取此措施,提高教师待遇,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是《指导意见》中明确突出的,也就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给我们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提高的一大福利。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集思广益,推出比较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教师法》等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将不再是一句空话。我们也深信,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进程,作为我们每一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都要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敬业,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为我国的义务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对《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上可能有失偏颇,公开发表后,如能引起读者的共鸣或对主管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所参考,那正是我们所期望的。如有批评或异议,我们虚心接受,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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