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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与境界(32)

作者:周占忠 阅读:3 次更新:2026-06-06 举报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论述到实践的理性即人的社会活动时指出:个人的行为不能脱离他人,作为个体,他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其现实来,黑格尔显然已认识到,自我意识、自我行为开始之时,就具有社会性,就有了道德意识的萌芽。黑格尔在论述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时,还认为其最初阶段是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融合为一的阶段,他称之为真正的精神,伦理,个人隶属于集体(城邦、家庭)。这是较低级的道德境界,个体性自我淹没于社会群体之中。后经个体性自我凸显的过程,自我异化的精神,教化,才进入深层意义的道德领域,自我确定的精神、道德。这是一个高级的道德境界。在这里人才在自我的个体性基础上有了独立负责、尊重他人的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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